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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5-8-27 16:51: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公告编号:2015-075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8月18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董事梁军女士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495,542,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7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78,374,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167,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167,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05%。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14:00在市朝阳区酒仙桥北7号电通时代广场2号楼A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15:00 至2015年8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720,7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柴继军持股49,762,168股,由于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5,720,7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柴继军持股49,762,168股,由于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故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5%;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5,72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股数60,00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5,72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反对股数60,00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5,48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60,000股;弃权股数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姚培华

  律师签名:王冰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键词:视觉中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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