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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像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行使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10-10 22:37: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扬州发改委蒋珊照片演员秦子越因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本人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将该两公司诉至互联网法院,要求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50万元。2019年8月29日,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1]。

  该案件审判信息公开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在此之前“黑洞图片”事件中,视觉中国因将国旗、国徽图片作为版权图片公开售卖被共青团中央公开;而包括苏宁易购、南孚电池等企业则对自己企业名称LOGO图片被视觉中国作为版权图片进行公开售卖提出质疑[2]。

  上述讨论和质疑,其原因在于视觉中国进行售卖的图片除了作为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外,还同时涉及其他主体的,这其中又以人像摄影作品中,同时存在人物肖像权与作品著作权最为典型。

  人像摄影作品,通常是指以特定人物为对象,通过摄影器材创作记录和体现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其中同时涉及到人物肖像权和作品著作权。

  人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他人侵害的,其所的客体是自然人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属于人格权的内容[3]。

  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人像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等。

  在人像摄影作品中,人物肖像权和作品著作权共同产生,但依据自然人与作品创作者的约定的情况,两种的主体可能存在交叉重合或者各自的情况,通常包括:

  第一种,人物与作品作者为委托关系,对摄影作品约定人物肖像权和作品著作权权归自然人本人所有,此时人物肖像权和作品著作权的主体重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常见的自然人委托专业摄影师拍摄个人形象照片,双方可以约定作品著作权归自然人所有,此时,由于人物肖像权和著作权的主体为同一个,不会发生冲突的现象。但当双方未就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的,则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与人物的肖像权相互分离。

  第二种,作品作者与人物之间为雇佣关系,即摄影作品的作者为了特定的创作主题和目的,雇佣特定的人物(通常为人体摄影模特),进而以人物为对象创作人像摄影作品,此时,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人物肖像权仍然归人物所有,主体各自,相互分离。

  第三种,作品作者与人物之间在没有意思联络下创作的人像摄影作品,比如常见的新闻照片、街拍照片,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作者享有照片的著作权,而人物则享有人物肖像权,此时,两者主体也是相互的。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看,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人像摄影作品中人物肖像权与作品著作权发生交叉时的行使方式,有以下观点:

  在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版权商提起的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因为涉及到人物的肖像权,有部分被告以原告主张的图片涉及到人物肖像权,在未取得人物许可前提下可能肖像权,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为由进行抗辩。对此,通行的观点认为,人像摄影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与被拍摄者享有的肖像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作者是否征得被拍摄者的许可,不影响其作为著作权人就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在成都市中级审理的羿尧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案[4]中,对于羿尧公司提出,作者雷蕾通过诉讼手段获益必须证明其已征得图片中人物的许可或授权,否则将涉及肖像权纠纷,雷蕾从中获益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雷蕾是否征得被拍摄者的许可,不影响其作为著作权人就羿尧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在深圳市中级审理的浙江电视集团、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品冠公司提供了版权登记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等,在无其他相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无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不足以否定相关人享有的著作权。[5]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像摄影作品中人物肖像权与作品著作权行使时需要获得对方的许可,而第三人在使用人像摄影作品时,则需要获得作品著作权人和人物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

  在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诉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鹿晗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6],鹿晗通过代言合同,许可韩束公司使用其肖像权,韩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合作商雪达公司使用的SM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鹿晗照片。法院认为,虽然韩束公司获得了鹿晗的肖像权许可,但在其未获得著作权人SM公司授权的前提下使用相关人像摄影作品,构成对SM公司著作权的。

  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国家版权局认为,影楼拍摄的照片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影楼在营利性使用照片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由此可见,当第三方使用人像摄影作品时,需要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和人物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构成对未许可方的。

  三、从视觉中国未经同意使用并出售演员照片被判侵权案,对人像摄影作品中人物肖像权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思考。

  在“黑洞照片”事件引发的社会讨论中,有意见认为,通过提起著作权诉讼,事实上已经成为视觉中国为代表的图片版权商的商业经营模式,其依据人物摄影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行为,本身应该属于对照片的营利性使用,这似乎应当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而在本案中,视觉中国因未经演员秦子越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并出售其照片,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更加深了对视觉中国使用人物摄影作品时性的质疑。

  1、以营利性授权方式,主动许可他人使用人物摄影作品时,是否应当获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人物摄影作品的取得,同时依赖于人物本身的形象和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获得,而人物肖像权的载体也同时自动形成,两者都指向人物摄影作品同一客体。著作权和肖像权虽然属于各自的,但都可以营利性授权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而此时基础都来源于财产权的权能,本质上同一的,任何一方单独行使,都在自动使用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能。因此,本文认为当一方以营利性授权方式,主动许可他人使用人物摄影作品时,应当获得另一方的许可。

  具体以图片版权商为由,在以商业许可方式使用人物摄影作品时,不应仅审查图片的著作权权属,还应审查审查获得人物肖像权的许可,否著作权人将图片对外商业许可使用的行为本身将因为构物肖像权的,不具有性。

  2、肖像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在自到,被动进行时,在未获得另一方的许可时,是否有权自行提起诉讼?

  基于人物摄影作品的肖像权和著作权各自的基础,当一方人的受到,被动提起诉讼时,本文认为人无需获得另一方的许可,可以自己名义自行提起。

  3、当一方人单独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获得另一方许可的?如原告不能提供的,应如何处理?

  人物摄影作品的取得,同时依赖于人物本身的形象和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通常作者和人物就作品的创作是有合意的,比如常见的自然人委托拍摄和作者雇佣模特进行创作,即使是在场合对特定人物的拍摄,也可以推定为作者与人物具有创作的合意[7]。当一方人因受到侵害,单独提起诉讼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来自于两种的财产权能,基于作者与人物具有创作的合意,可以进一步认为作者与人物应当就作品的财产收益达成一见,进而双方的财产;否则,将不能排除作品的取得本身是否基于对另一方的所取得,按照“不洁之手”的原理,其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本文认为,当仅有一方单独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获得另一方许可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的,则仅因审查是否应停止侵权、承担合理费用的请求,而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1] 详见:互联网法院号“京法网事”2019年8月29日文章《视觉中国未经同意使用并出售演员照片一审被判侵权》。

  [2] 详见:证券时报号“证券中国”2019年4月11日文章《因黑洞照片版权,视觉中国激!共青团诘问:国旗国徽也是你家的?与道歉同来的,还有明天百亿解禁》。

  [7]在涉及新闻类或者人物的照片中,即使作者与特定人物之间就图片的创作没有合意,也应当从公共利益期待的角度,推定特定人物同意作者的拍摄,至于通过等非法或者侵权方式获得的图片,则不应当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讨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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