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牛的今年多大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3号嘉园大厦2栋4层C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上诉人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东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2016)鄂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被上诉人东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东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判令驳回东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东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分案处理。东道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等三个民事案由,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分案处理。(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侵害商标权方面。武汉东道公司在公司网站仅仅是宣传自己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服务,没有突出使用东道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造成相关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武汉东道公司侵害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商标权错误。2、关于侵害企业名称权方面。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种名称的专用权,亦仅仅是整个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广至名称中的“字号”也具有专用权。武汉东道公司所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东道”不构成对东道公司企业名称(商号)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东道公司三中所获荣誉大部分形成于武汉东道公司2011年5月成立之前,不足以证明武汉东道公司设立时,东道公司使用的字号“东道”在湖北省武汉市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所知悉。东道公司三中的荣誉多为新闻报道,有关新闻报道不应认定为该公司获得的荣誉。东道公司也没有证明武汉东道公司具有主观恶意,足以造成相关混淆和误认。3、关于侵害网络域名及域名侵害商标权方面。武汉东道公司对注册的域名享有权益,该域名是武汉东道公司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且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即网站建设、宣传使用。涉案侵权域名东道公司主张的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完全不相同,根本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引起相关社会的混淆和误认。4、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都有广告设计、策划等综合性服务,但此类服务的专业性很强,客户的辨识度很高,不会造成相关混淆、误认。
东道公司辩称,1、我公司的商标、企业字号和网络域名相同,武汉东道公司的同一行为侵害了我方多项,应当一并审理;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3、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了武汉东道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我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武汉东道公司的恶意攀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汉东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东道公司企业字号“东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2、判令武汉东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东道公司注册商标“东道+dongdao”的商标侵权行为;3、判令武汉东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东道公司企业字号“东道”及域名“”近似的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武汉东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东道公司注册商标“东道+dongdao”近似的域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5、判令武汉东道公司在《》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6、判令武汉东道公司赔偿东道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10万元(人民币,下同);7、判令武汉东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道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登记,成立于1997年9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武汉东道公司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第353023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东道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等。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第8071706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东道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等。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7日。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以“东道形象or东道设计or东道品牌”为检索词,自1997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中国、期刊中多次对东道公司进行过相关报道;其中,慧科中文数据库有原文127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原文70余篇。如2005年8月13日的《中国安全生产报》曾报道,东道公司设计了一些知名的公司:国航、中国石油、中国有色等行业排头兵企业的标志以及中国消防的标志;2006年,东道公司获得“2006中国市场用户满意品牌”;2008年3月29日的《钱江日报》曾报道东道公司获得杭州城市标志的最佳作品;2008年10月,东道公司因设计国家核电标志,被《日报》、《经济参考报》报道等等。2000年,东道公司的作品“东道网络艺术设计机构”荣获2000国际商标标志双年识别系统类金。东道公司的解建军荣获“中国消防标识”征集活动金。2006年,东道公司荣获第四届(2006年度)中国设计行业用户(客户)最满意品牌。2007年,东道公司创作的《广州2010年度第16届亚运会会徽》作品荣获第16届亚运会会徽设计“十佳”作品。2013年,东道公司在2012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活动中,当选十大中国著作权人。2014年,东道公司荣获2014年度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自2003年开始,东道公司便在《艺术与设计》、《经济观察报》、《中外管理》、《广告大观》、《财经国家周刊》、《新领军》、《中国企业家》、《经济》等期刊上对“東道設計”、“東道”、“及自身服务项目等进行宣传推广。武汉东道公司成立之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东道公司为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启瑞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等提供了设计服务。同时,东道公司还在国内其它地方为多家单位提供了设计服务。2007年度至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东道公司的营业收入逐年增长。在2011年5月刊的《经理人》中,东道公司登上“2011年度咨询公司专业能力排行榜”。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171号公证书载明以下内容。公证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登录网址为××的武汉东道公司的网站,在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東道.广告],网页公司简介中载明“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广告创意设计、品牌活动策划、产品市场推广和代理为一体的专业综合性广告公司……”。域名创建于2014年10月8日,注册人是WuLei。(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970号公证书载明以下内容。公证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是东道公司的网站,dongdao.net域名创建于2003年4月29日,并使用至今。根据《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域名dongdaoad.com的注册人为武汉东道公司,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到期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
东道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5500元,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费4705元,打印装订费987元,差旅费3200元,律师费60000元,共计7439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道公司是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权益应受法律。东道公司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由文字与拼音组成,从该注册商标的外观及其呼叫习惯看,文字部分“东道”、“東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且符合相关消费者的呼叫习惯,构成“”、“”注册商标主要部分;武汉东道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東道.广告]”,突出“東道”二字,“東”是“东”的繁体,“東道”与“”、“”构成近似,特别是在双方经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类似性,均有广告等业务的情形下,容易造成相关混淆误认,认为该公司是与东道公司有特定关联的企业,故武汉东道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東道”文字的行为,侵害了涉案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东道公司要求武汉东道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东道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东道”,武汉东道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东道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东道”是否具有识别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武汉东道公司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足以造成相关混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东道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时起,即以企业名称中的“东道”作为字号使用,为众多知名企业设计了企业标志,在武汉东道公司2011年5月成立前已获得多项项,中国、期刊中多次对东道公司进行过相关报道,其业务范围已覆盖武汉市多家企业。通过东道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宣传,“东道”字号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所知悉。本案双方经营范围均包含广告设计等业务,武汉东道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同行经营者,虽然与东道公司隶属不同的行政区域,但仍应当对“东道”字号有一定知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在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在其不能合理解释使用“东道”作为字号的情形下,将“东道”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加之武汉东道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東道.广告]等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对双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武汉东道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东道公司要求武汉东道公司停止使用“东道”字号,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断域名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看被控侵权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主张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被控侵权域名dongdaoad.com中的主要部分“dongdao”与东道公司主张的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中的汉语拼音部分字母“DONAO”,仅存在大小写差异及在后添加了“ad”,“dongdao”与上述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的读音也完全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被控侵权域名dongdaoad.com构成对东道公司主张的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且,被控侵权域名dongdaoad.com与东道公司注册的域名dongdao.net相似,武汉东道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网××使用“[東道.广告]”,用于宣传推广广告等业务,以吸引客户,牟取商业利益,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客观上也会使相关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产生双方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的错误认识,从而对商品的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因此,武汉东道公司将“dongdaoad.com”注册为公司的域名并实际使用,攀附东道公司的商誉,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东道公司要求武汉东道公司停止使用“××”域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武汉东道公司抗辩该域名是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且经登记注册,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
关于东道公司要求武汉东道公司在《》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武汉东道公司的行为虽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商标权属财产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且东道公司未提交证明武汉东道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损害,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东道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东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武汉东道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东道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武汉东道公司侵权行为涉及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时间以及东道公司为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最高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判决:一、武汉东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带有“东道”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东道”文字;二、武汉东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东道公司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武汉东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dongdaoad.com域名;四、武汉东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东道公司经济损失和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五、驳回东道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武汉东道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中的第四项的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武汉东道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武汉东道公司未提交,被上诉人东道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被上诉人东道公司提交了两份。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商标网”2017年5月31日发布《2017年中国商标金拟获名单公示》和2017年5月4日发布《2017年中国商标金拟提名名单公示》的网页打印件,证明:东道公司的商标被评为中国商标金。二、市东方公证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158号《公证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东道公司推广汉字文化,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人到东道公司调研,2016年国务院副总理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东道公司展示的创新产品设计给予高度评价,证明:东道公司在其经营的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上诉人武汉东道公司质证认为,一系未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且网页内容显示的是拟获名单而不是获名单,对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对二的真实性无,但该《公证书》的大部分内容是新闻报道,不能达到证明东道公司为相关所知悉的目的。
本院认为,一系2017年中国商标金的公示名单,上述项需经公示程序,故该不能证明东道公司的商标已经被评为中国商标金,本院不予采信;二所涉网页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国中央人民网站、CCTV央视网、凤凰网等网站,且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该的真实性、性和关联性可以确认,可以证明东道公司享有一定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本院予以采信。
1、第353023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文字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2、第8071706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文字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
4、2017年5月15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核准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一审是否存在未分案处理的程序问题;2、武汉东道公司网站上使用“[東道·广告]”和“东道广告”标识是否侵害东道公司商标权;3、武汉东道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是否侵害东道公司企业名称权;4、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域名dongdaoad.com是否侵害东道公司网络域名;5、武汉东道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按照最高《民事案件案由》的分类,东道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本院认为,东道公司的诉讼请求虽包括三个案由,但该公司诉请的基础即第3530233号“”商标、第8071706号“”商标、“东道”字号及dongdao.net域名均是基于“东道”及其拼音的商业标识,武汉东道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同样均是使用“东道”及其拼音商业标识的行为,属于同一被控行为涉嫌侵害多项知识产权的情形。申言之,本案东道公司请求法院的基于同一事实,武汉东道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也是基于同一事实,按照前述司释的,可以合并审理上述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并且,本案一审庭审中,合议庭当庭释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同一行为的不同性质的侵权表现,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并就此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东道公司表示同意合并审理,武汉东道公司表示同意合议庭的决定,同意在一案中对东道公司的诉请合并审理。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合并审理本案所涉的三个纠纷,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武汉东道公司上诉提出本案应分案处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武汉东道公司网站上使用“[東道·广告]”和“东道广告”标识是否侵害东道公司商标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东道公司提交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171号公证书显示,武汉东道公司的网站××在网页左上角以放大突出的方式使用了[東道·广告]标识,在网站广告栏同样放大突出地使用了“东道广告”标识。武汉东道公司网站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是“東道”与“东道”字样,分别与东道公司请求的两个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文字部分相同,且涉案双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均为广告创意设计、品牌活动策划、产品市场推广等综合性的广告业务,由此可以认定,武汉东道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导致相关的混淆、误认,武汉东道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東道·广告]”和“东道广告”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东道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东道公司关于该公司未在官网上突出使用东道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企业名称”。本院认为,首先,从东道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所获荣誉、设计合同及其在报刊上发布的广告等来看,该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至今,一直将企业名称中的“东道”作为字号持续使用。经过近二十年的使用和宣传,“东道”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所知悉,在广告设计、品牌策划等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中起到了识别经营主体的作用,相应地已经具备了与其他品牌的广告服务相区分的功能。据此,“东道”字号可以认定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企业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次,经查,东道公司一审提交的三即所获部分荣誉包括10项励证书,并非武汉东道公司上诉所称三的荣誉中多为新闻报道。上述10项励证书中,有5项获得于武汉东道公司成立之前,另有5项获得于武汉东道公司成立之后。该组可以进一步证明东道公司所获荣誉系通过持续使用和宣传“东道”字号而获得,且上述荣誉与东道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以及该公司为武汉客户提供设计服务的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武汉东道公司成立时,东道公司的“东道”字号已经在湖北省武汉市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所知悉;再次,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广告设计、策划等业务,武汉东道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中从事相同业务的经营者,理应知悉东道公司“东道”字号的知名度,并且,本案二审庭审中,武汉东道公司对于该公司为何使用“东道”字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见,武汉东道公司登记使用“东道”字号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最后,武汉东道公司登记使用的“东道”字号不仅与东道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而且在其官网上使用[東道·广告]、“东道公告”等标识进行宣传活动,足以使相关对双方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可以认定,武汉东道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武汉东道公司关于该公司未侵害东道公司企业名称权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上述司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一步,被告的行为被证明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根据域名的科学常识可知,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域名又可以分为域名、二级域名、域名。其中,域名包括用于商业机构的.COM,以及最初是用于网络组织表示网络提供商的.NET,等等。二级域名是指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际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本案所涉的东道公司的dongdao以及武汉东道公司的dongdaoad均属于二级域名。本案中,东道公司的域名.NET以及武汉东道公司的域名.COM均属于广泛使用的域名,其本身并不具有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识别性,而二级域名作为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可识别性。就本案而言,东道公司二级域名dongdao依法注册,其民事权益受法律,该域名与东道公司企业字号及两个商标中文文字部分的读音相同,且与东道公司两个商标的汉语拼音部分字母相同,因此具有较强的搜索、访问网站的功能,这是其一;其二,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的二级域名dongdaoad只是在东道公司二级域名dongdao后增加了“ad”两个字母,在整体上与东道公司的域名构成近似。同时,该域名主体部分“dongdao”的读音与东道公司两个商标的读音相同,主体部分的字母与东道公司两个商标中的拼音一致,此外,“ad”二字可以解读为广告的英文advertisement的缩写,“dongdaoad”相应地可以识别为“东道广告”,极易造成相关的误认;其三,如前所述,武汉东道公司使用带有“东道”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其使用与企业字号“东道”读音基本相同的域名“dongdaoad”相应地也不具有法律依据;其四,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东道公司请求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的注册时间均早于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的时间,东道公司请求的商业标识均享有在先,并经过多年持续经营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武汉东道公司仍然注册使用域名“dongdaoad”,且其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注册使用该域名的原因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本案可以认定,武汉东道公司对“dongdaoad”域名的主要部分即“dongdao”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该公司将与东道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英文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容易导致相关误认,其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了东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的“dongdaoad”域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东道公司对网络域名享有的民事权益已经得到法律,本案无须再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武汉东道公司关于其注册使用的被控域名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方式,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三款,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判令武汉东道公司停止使用带有“东道”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害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使用dongdaoad.com域名,均属于判令停止侵权的范畴,符合上述法律及司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东道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武汉东道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以及东道公司为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武汉东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