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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月饼盒设计 远洋宾馆被判侵权作赔偿

※发布时间:2021-5-5 15:03: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矢野浩二老婆傅晶东方网8月17日消息:市二中院对上海荣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远洋宾馆有限公司、上海精捷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远洋宾馆、精捷印务停止对荣翔公司5款月饼样盒平面图案的美术作品及书法“月饼”著作权的侵害,剩余的5款月饼包装盒,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荣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去年4月,荣翔公司受远洋宾馆委托,设计了5款月饼样盒,并由设计部经理张某书写了包装盒上“远洋月饼”的字样。但远洋宾馆在取得了这5款月饼样盒后没有与荣翔公司达成月饼盒的供货协议。而同年8月,远洋宾馆与精捷印务签订合同,约定由精捷印务根据远洋宾馆的要求提供5款月饼盒。此后,远洋宾馆便使用精捷印务制造的5款月饼盒包装其月饼并销售。荣翔公司发现这5款月饼盒的设计抄袭了该公司的设计,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比对发现,精捷印务设计的5款月饼包装盒与荣翔公司设计的5款月饼包装盒外形相一致,而且相对应的两盒在平面图案布局、“月饼”两字等处相同,色彩使用也整体相似。法院认为,荣翔公司是5款月饼样盒平面图案的美术作品及书法“月饼”的著作权人。远洋宾馆在获取了荣翔公司5款月饼样盒后,未经该公司许可就要求精捷印务将荣翔公司创造性的平面图案布局及书法“远洋月饼”中的“月饼”使用于远洋宾馆对外销售月饼的外包装盒上,该行为已了荣翔公司的著作权。而精捷印务在按照远洋宾馆要求进行设计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将荣翔公司的平面图案布局及书法“月饼”使用在月饼盒上,也构成对荣翔公司著作权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