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批准青海省柴达木地区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2010年1月《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出台,实施期为20102020年。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把试验区建设成为全国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建设一个名副其实的循环经济试验区,是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各经济发展主体、各部门以及各种调节手段和要素相互协调,齐心协力。那么作为税法该如何为建设一个名副其实的循环经济试验区服务呢?笔者仅从一个维度,即税法应当首先紧紧围绕循环经济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原则、“再利用”(Reuse)原则、“再循环”(Recycle)原则,)进行调整以提供服务。那么怎样紧紧围绕循环经济3R原则进行税法调整呢?
减量化原则是循环经济的第一原则。它要求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为使这种增长具有持续的和与相容的特性,人们必须学会在生产源头的输入端就充分考虑节省资源、提高单位生产产品对资源的利用率、预防废物的产生,而不是把眼光放在产生废物后的治理上。针对这一原则,税法应当做出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资源税。首先,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状态的资源,并适当提高这些资源的单位税额,征以重税,以此性开采与开发从而遏制对资源的无序开采与浪费。其次,取消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于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再次,改变目前采用的幅度定额税率,使税率设计能够体现对级差收入的调节。
第二,改善消费税。首先,要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要考虑我们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可逐步从有限型向中间型甚至向延伸型发展。其次,将消费税由价内税逐步改为价外税,增加透明度,消费者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在付款时,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税收由谁负担一目了然。再次,对消费品、奢侈消费品及不可再生的资源,应设定高税率,降低普通消费品的税率。最后,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再利用原则的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在生产或消费活动中尽可能地多次以及多种方式地使用各种物品,避免物品过早成为垃圾。
根据再利用原则,税法应该“税收公平”原则,即税负与污染相适应。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即由污染单位或个人自身来承担与自己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高额成本,从而避免在那些污染情节较重与那些污染情节较轻甚至无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税负负担的不公平。
对此,税法的调整主要是征收排污税。排污税是根据排出的污染物量和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排污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行为和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再使用中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在税基方面,主要是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以“税收中性”为原则,应根据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同时根据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调整税率。
再循环原则要求尽可能地通过对“废物”的再加工处理使其作为资源,制成使用资源、能源较少的新产品而再次进入市场或生产过程,以减少垃圾的产生。为此税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调整:
第一,完善。首先,逐步实现“生产型”向“收入型”、“消费型”的过渡。其次,分步扩大征收范围,目前的“营改增”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必将缩小,因此对增加的收入,应当适当提高地方分享比例,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财政开支需要;最后,完善抵扣链条。一是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抵扣链条中,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二是以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为目标,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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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征税。对企业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行为征税,增加其税收负担,通过一定的经济影响来刺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控制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量,贯彻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